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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编辑:  更新于:2016年5月5日  阅读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54日(星期三)上午900在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区民旺道10号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150,909,0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166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150,842,0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142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67,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4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代表股份5,812,6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86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5,745,6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62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67,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40%。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0,909,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12,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0,909,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12,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

3、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50,909,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12,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0,909,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12,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  

5、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6]62030029号)确认,2015年公司实现净利润(母公司) 6,406,093.71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640,609.37元,提取5%任意盈余公积金320,304.69元,加上年结存未分配利润 76,028,781.59元,截至20151231日,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81,473,961.24元;公司年末资本公积余额 44,114,931.34 元。根据公司2016年的经营计划和对资金的需求情况,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满足公司顺利开拓经营业务的需要和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同时更好地兼顾股东的长远利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本年度不实施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150,909,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12,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  

6、审议通过《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0,909,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12,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   

7、审议通过《关于审批公司2016年度贷款信用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贷款信用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6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公司拟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及流动资金贷款授信7亿元人民币额度(含以前年度办理于2016年陆续到期需归还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承兑汇票额度) ,期限一年,贷款方式分别为信用、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6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代表公司董事会做出以公司资产为以上贷款提供信用、保证、担保、抵押、质押的决定,并签署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所签订的《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及《贷款授信协议书》等法律文书。

在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内,单笔贷款在5000万元内(含5000万元)的融资,公司董事会将不再逐笔形成董事会决议,具体发生的贷款金额公司将在以后的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涉及担保、抵押、质押、关联贷款等达到《公司章程》规定额度将及时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150,909,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12,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 

8、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随着公司品牌在业内的影响力不断提升,业务稳步扩大。为了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领域,提升其运营能力,增强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将公司经营范围由:节水灌溉用塑料制品及过滤器、施肥器、排灌机械、建筑用塑料管材、管件、型材、板材、滴灌管、滴灌带的制造、安装;节水材料研发及循环利用;水利、电力项目投资;水利、电力开发经营及建设(凭资质证);水利及节水项目技术改造;节水灌溉工程设计及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以上两项仅限全资子公司经营);矿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局核准范围为准)

变更为:节水灌溉用品及过滤器、施肥器、排灌机械、水泵、建筑用管材、管件、型材、板材、喷灌设备、滴灌管、滴灌带的销售、制造、安装;节水材料研发及循环利用;水利电力项目投资、开发经营及建设(凭资质证);水利及节水项目技术改造;水利信息化建设;节水灌溉工程勘测、设计及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以上两项仅限全资子公司经营);城市综合管廊投资建设;水利产品检测认证;环保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生产及销售;海绵城市投资建设;矿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承包与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以及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局核准范围为准)

同时将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节水灌溉用塑料制品及过滤器、施肥器、排灌机械、建筑用塑料管材、管件、型材、板材、滴灌管、滴灌带的制造、安装;节水材料研发及循环利用;水利、电力项目投资;水利、电力开发经营及建设(凭资质证);水利及节水项目技术改造;节水灌溉工程设计及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以上两项仅限全资子公司经营);矿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局核准范围为准)

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节水灌溉用品及过滤器、施肥器、排灌机械、水泵、建筑用管材、管件、型材、板材、喷灌设备、滴灌管、滴灌带的销售、制造、安装;节水材料研发及循环利用;水利电力项目投资、开发经营及建设(凭资质证);水利及节水项目技术改造;水利信息化建设;节水灌溉工程勘测、设计及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以上两项仅限全资子公司经营);城市综合管廊投资建设;水利产品检测认证;环保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生产及销售;海绵城市投资建设;矿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承包与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以及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局核准范围为准)

《公司章程》其它内容保持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150,909,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12,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909,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12,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温生俊律师、高玉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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