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甘肃大禹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甘肃大禹节水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完成,实现企业发展和员工利益“互利共赢”,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集体合同,是指甲方代表法定代表人与乙方工会代表本单位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协商双方的代表依法产生,协商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协商活动依法组织进行。
第四条 本集体合同,对本单位全体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与员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条 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甲方尊重乙方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每月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在研究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有员工代表参加,并吸纳员工代表大会合理意见。
第六条 员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乙方有义务支持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员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安全卫生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聘用和解聘
第七条 甲方招(聘)用员工,应在员工上岗前,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乙方有权帮助和指导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甲方与员工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不得少于壹年。
第九条 甲方可根据工种、岗位特点,在于员工签订的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甲方与员工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协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或员工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书面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甲方或员工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甲方在非常情况下,可考虑裁员,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乙方或员工代表大会说明有关情况;
(二)提出裁员方案;
(三)将裁员方案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
(五)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出据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十四条 甲方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合同纠纷。在30日内调解完毕,对调解不成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出据不成功证明。
第十五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本企业特点和条件,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员工组织有计划的培训。
第十七条 甲方安排员工脱产培训的,在培训前企业与员工签订培训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员工培训费用由谁承担,及员工培训后回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和未达此年限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与受训员工协商签约。
第十八条 员工有接受职业技能训练的权利,乙方有权就职业培训有关问题与甲方协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 甲方依法建立工时制度,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度具体内容)
第二十一条 员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度具体内容)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协商确定。(企业具体工资制度)
甲方应在生产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员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三条 本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收入水平拟定方案,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1、新招员工在试用期内、学徒工在学徒期内、熟练工在熟练期内、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内的,工资由双方商定。
2、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满的员工和复转退伍军人,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按照本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工资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甲方向员工代表大会作调整工资方案说明;
(二)甲方提出调整工资的方案;
(三)将调整工资方案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调整工资方案经审议通过后,甲方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员工工资的支付。
(一)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员工现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为基础,由员工现所在的部门支付;
1、加班期间工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计算支付。
2、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旷工的工资支付,按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3、甲方停产、息工期间工资支付,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基本生活费支付。
第六章 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员工劳动合同期内,遇下列情况,由甲方支付保险福利待遇的分别是:
(一)女员工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间的工资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二)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三)因工伤残的员工享受本企业在岗员工的保险福利待遇。
(四)非因工死亡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
第二十九条 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甲方员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案执行。
第七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条 甲方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为员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二条 甲方对发生的工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甲方能够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送有关部门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乙方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八章 女员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四条 女员工与男员工同工同酬,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应男女平等。
第三十五条 女员工在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政府相关规定为女员工提供产假,并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组织员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考虑有一定比例的女员工参加。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制定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甲方制定和修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员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甲方对遵守劳动纪律、完成任务好的员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办法、条件、标准按企业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甲方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可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按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30个月内,甲方和乙方均可提出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要求。
第四十三条 甲方和乙方双方根据人数对等原则,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6月和12月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签约代表,甲方和乙方双方应在7日内进行研究,并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 甲方和乙方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变更本合同的理由和条件。
(二)双方在7日内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后,就变更本合同有关问题形成书面协议。
(三)将书面协议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自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协议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登记、备案。
(五)将经审查确认后生效的集体合同,在7日内公布实施。
第四十五条 下列情况,甲方和乙方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甲方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的;
(二)乙方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和乙方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有关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及其他有关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道义责任及其他有关责任。
(三)对违约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等。
第四十八条 甲方和乙方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章 本合同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因本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和不履行后果等问题发生争议,甲方和乙方双方应在7日内,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有关争议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
第五十条 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