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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编辑:  更新于:2017年4月7日  阅读量:


该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审批公司2017年度贷款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贷款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公司拟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及流动资金贷款授信7亿元人民币额度(含以前年度办理于2017年陆续到期需归还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承兑汇票额度) ,期限一年,贷款方式分别为信用、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代表公司董事会做出以公司资产为以上贷款提供信用、保证、担保、抵押、质押的决定,并签署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所签订的《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及《贷款授信协议书》等法律文书。
在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内,单笔贷款在5000万元内(含5000万元)的融资,公司董事会将不再逐笔形成董事会决议,具体发生的贷款金额公司将在以后的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涉及担保、抵押、质押、关联贷款等达到《公司章程》规定额度将及时披露。
该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的议案》
为了提高决策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和商业规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之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事项的审批决策权限,即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时以较高者为准)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或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以较低者为准)的投资项目,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并代表公司董事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十二个月内单个项目累计投资不能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单个项目累计投资超过10000万元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重新审议,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除外。
上述授权期限为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该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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